2012年3月30日 星期五

做不完,又不能超時加班,更不能...........

明天放假了~不能來上班
老闆還警告我,千萬不可以偷偷跑來上班(不打卡)
否則.....XXX!

今天有跟老闆討論到我的時間要超時了
晚上老闆要幫我申請,結果問到上頭那,就被"碰碰碰"的彈回來...
還說關係到法律問題,怕我已經超過了,下令要我"馬上"下班回家...=_=

好險,昨天我加班沒按指紋....
所以到今天時數還沒到,剛好到今天加班的時限才滿上限

可是...明天就不行了
但是我還一堆東西沒處理耶...
我都安排好明天要幹嘛了,結果六點半才跟我說這個壞消息....
老闆只能安慰我說,沒關係,大家會幫你處理分攤,明天你好好休息

哇咧....沒做完,最後還不是我的責任嗎?
唉................
真希望能快點上手...不過照這個進度,我看花東應該要難產了
依照前輩的經驗,沒兩個月是無法上手的~_~


剛剛花了點時間蒐尋一下,上頭說的法律問題...還真的有限制!
以前那邊...還可以電腦帶回家做
現在這邊...電腦帶回家也連不到公司啊.......
第三十二條(加班時間之限制及程序) 
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、準備或補充性工作,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,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,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 延長之。其延長之工作時間,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,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;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,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 時。 
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,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,前項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。但其工作總時數男工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;女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。 
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,雇主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 
在坑內工作之勞工,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。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,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

2 則留言:

  1. 慢慢就會習慣不加班的作業方式
    Mar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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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只能期許自己能夠快點上手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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